索引號: 001008003015001/2022-06883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減災救濟
文 號: 溫政辦〔2022〕96號 閱讀版本:
發布機構: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2-28
有效性: 統一編號: ZJCC01 – 2022 –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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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01-11 15:23 瀏覽次數: 來源: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字體:[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第34號),規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溫州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規定: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

(二)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部分發生火災的;

(三)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在生產、經營、運輸中發生火災的;

(四)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

(五)船舶、浮動設施在航行、停泊、作業過程中發生火災的;

(六)森林等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火災。

二、事故調查實施主體

火災事故由市、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調查,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實施。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火災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級調查。較大火災事故,由市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重大以上的火災事故,由火災事故發生地的政府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情況復雜的火災,市、縣(市、區)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跨行政區域的火災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跨區域的政府予以協助。對管轄不明或有異議的,報請共同上級政府決定管轄權。

調查處理過程中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按上述要求提級調查。

三、組織實施

火災事故發生后3日以內,消防救援機構應及時牽頭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并報同級政府備案?;馂氖鹿收{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另設副組長2-3人,由調查組其他成員單位的人員擔任。

火災事故調查組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應急管理以及與火災事故相關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派員組成;根據調查需要,邀請屬地政府派員參加?;馂氖鹿收{查組應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邀請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調查組成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調查組成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回避。調查組副組長及其他成員的回避,由調查組組長決定;調查組組長的回避,由負責組織調查的政府決定。

四、調查職責及組織架構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的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調查組可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等工作小組。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管理組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火災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開展火災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綜合組主要負責調查組各項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調度、后勤保障以及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等。

受邀參與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應依據火災事故性質,適時成立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及時向調查組提供相關處理處置、問責建議。受邀參與調查的檢察機關應及時對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提出初步意見。

五、調查保障及工作紀律

火災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逃避詢問,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馂氖鹿收{查組成員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未經調查組允許,不得擅自發布、泄露與火災事故調查有關的信息。

六、調查期限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需要進行損失評估或技術鑒定的,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評估以及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火災事故調查的期限。

七、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內容及要求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建筑)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在簽名后,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應自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以內做出批復。

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批復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后,應依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并抄送至下一級政府(含管委會、街道辦事處)、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同級檢察機關。

八、火災事故調查結果應用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等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國家公職人員進行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處罰。相關處理結果應當在60日以內書面報告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政府。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刑事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發現涉嫌其他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接收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的政府(含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收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向上級政府書面報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由市政府授權市級消防救援機構成立評估工作組,在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一年以內,組織開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

評估工作組原則上由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組成,可以邀請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按照職責同步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家參加評估。

評估工作組依據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逐項對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以及有關公職人員受到處分的落實情況;

(二)火災事故相關單位及發生地同類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體舉措和成效;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評估工作結束后,評估組應當向市政府提交評估報告。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予以督查督辦;對逾期仍未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通報并嚴肅處理。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調查組成立文件、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政府批復文件、證據材料、追責處理材料等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九、附則

(一)本規定中十五日以下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十五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節假日。

(二)本規定所稱的“以內”含本數。

(三)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相關政策解讀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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